倒票交易遇阻 “黄牛”反目成讼 平潭法院:未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诉请不予支持
2025-08-09 21:51: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作者:施静怡原标题:倒票交易遇阻 “黄牛”反目成讼 法院:未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诉请不予支持
面对热门演唱会一票难求的局面,有些人动起了歪心思。“黄牛”倒卖门票赚取差价,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当“黄牛”之间因分赃不均或交易出现问题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律会如何裁判?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黄牛”之间的倒票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林莫(化名)在平潭从事旅游相关业务,与黄利(化名)有业务往来。后来,黄利向其介绍买卖演唱会门票的生意。林莫见有利可图,便从黄利处购票转卖。
2024年1月至7月间,林莫通过黄利先后购买众多明星演唱会的门票。2024年6月,林莫花费1.2万元购买4张某明星演唱会的实名制门票;2024年7月,支付1万元定金用于购买4张所谓的“带入场票”或“邀请票”,黄利微信承诺“未入场一周内退款”。
很快,林莫通过微信找到买家,将手中的8张门票(4张实名票+4张带入场票)以每张1万元的价格转卖。然而,交易遇阻。其中4张“带入场票”无法入场;4张实名制门票虽成功入场,却并非承诺的连座。
因此,买家拒绝承担“带入场票”部分的费用,只愿意支付已成功入场的4张实名票的票款。同时,买家提出需通过对公账户付款。林莫因自身无法提供对公账户,便请求黄利协助。黄利提供其关联公司“利游公司”的对公账户。买家遂将实名票的4万元票款转入该账户。
之后,林莫要求黄利退还因“带入场票”未使用而应退的定金1万元,并返还利游公司代收的4万元实名票款。起初,黄利以账户被冻结为由拖延还款,后将林莫微信拉黑。多次追讨无果后,林莫将黄利及其关联公司“利游公司”起诉至平潭法院,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及门票款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倒票属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莫多次从黄利处购买演唱会门票,转卖他人以赚取差价,此行为实质上属于倒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林莫与黄利之间的门票买卖、转卖及代收款项的合同关系,其内容和目的均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林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倒卖演出票系违法行为,仍多次实施并从中牟利,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文化演出市场秩序。林莫与黄利之间的款项往来基于非法交易,未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故对林莫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黄牛票”均有风险
倒卖演唱会门票等票证的行为,看似有利可图,实则隐患重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倒卖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次数频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伪造、变造国家证件罪等相关犯罪,进而面临刑事追责。一旦发生纠纷,“投入”和“预期收益”也将因交易本身的非法性而无法获得民事法律上的救济和保护,最终可能落得“钱票两空”、损失自担的结局。
同时,“黄牛票”多为非正规渠道获取,可能存在假票、过期票、重复售票等情况,消费者极有可能“钱票两空”。当前许多大型演唱会实行实名制购票,门票与身份证绑定,一旦转让即失效。若购买的是非本人信息的实名票,即使支付高价也可能无法入场。且“黄牛票”交易缺乏保障,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非常困难。
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守法经营才是正道。遇“黄牛票”请三思,勿因小利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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