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节选)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等6项产业政策的通知(节选)

岚综管综〔2020〕4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开办补助:注册资本实缴2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7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7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开办补助分5年平均支付。

(二)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岚设立合作或分支机构,对于前三家入驻我区的台湾金融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运营补助。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及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大力引进台湾地区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等创新要素在实验区落地转化,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实验区落地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申请承办“岚台科技创新论坛”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本规定150%配套奖补。鼓励境内外机构在实验区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实验区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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