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湾地区三星级饭店标准采认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21:23:31 来源:平潭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湾地区三星级饭店标准采认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岚综管办〔2019〕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探索台湾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行业标准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先行实施,根据实验区“两岸台胞共同家园工程”以及《福建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2010)(下称“国家标准”)与台湾地区《星级旅馆评鉴工作要点》(下称“台湾地区标准”),比对研究、吸收采纳台湾地区标准形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湾业者在实验区内从事饭店经营管理业务,申请饭店按照台湾地区标准进行三星级等级评定。

第四条 按照台湾地区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必须遵守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和省、实验区的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台湾业者是指投资、控股实验区内饭店的台资企业,饭店包括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大厦、中心等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在符合实验区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前提下,且正式经营饭店宾馆满一年,台湾业者可按照国家标准申请等级评定,也可以按照台湾地区标准申请星级旅游饭店三星级等级评定。

第七条 申请台湾地区标准星级评定须符合台湾地区星级旅馆建筑设备B 式评鉴表相关规定。B 式评鉴表共区分为 10个主要项目以及1个加分项,包含:(1)建筑物外观及空间设计,总60分;(2)整体环境与景观,总55分;(3)公共区域,总70分;(4)停车设备,总25分;(5)餐厅及宴会设施,总50分;(6)运动休憩设施,总10分;(7)客房设备,总150分;(8)卫浴设备,总75分;(9)安全及机电设施,总75分;(10)绿建筑与环保设施,总60分;(11)加分项,总30分。经评定累计至 301及以上的者,核为三星级饭店。

第八条 星评员根据台湾地区星级旅馆建筑设备B 式评鉴表逐项评核,饭店客房数在 401 间以上者,至少应评核8间;客房数在201 间至 400 间者,至少应评核 6 间;客房数在 200 间以下者,至少应评核 4 间(含单人房、双人房、套房等各式房型)。

第九条 经评定符合相关标准的饭店宾馆,由区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星级饭店称号,有效期3年。

第三章 程序和执行

第十条 区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区星评委”)负责台湾地区标准星级饭店等级评定工作,星评委在实施评定和复核时,可邀请台湾旅游、住宿等行业人士组成星评顾问。区星评办具体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业务。

(一)星评顾问职责:参与台湾标准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核工作,为星级评定决策提出专业意见。

(二)星评办相关职责和权限:

1.执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实施或组织实施对台湾星级饭店标准评定和复核工作

3.统一制作和核发星级饭店的证书、标志牌;

4.聘任星评员,实施监管及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以下程序评定:

1.申请。提出申请的饭店在对照台湾地区《星级旅馆评鉴工作要点》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区星评办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书、自查打分表、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饭店装修设计说明等。

2.审查。区星评办在接到申请报告和饭店星级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等工作。

3.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饭店,区星评办在15个工作日内派两名星评员到饭店根据台湾地区《星级旅馆评鉴工作要点》进行明查,星评员形成明查报告或推荐报告及评分情况,报区星评办。区星评办组织暗访。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应根据区星评委反馈的有关意见进行整改,区星评委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申请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

4.公示。区星评办自对评星饭店开展明查之日起,在区旅游官方网站公告栏内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明查、暗访结束后,区星评办将检查、打分情况等材料汇总整理报区星评委评审,区星评委提出评审意见,星评顾问参与决策。

6.批复。通过评审认定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旅游饭店由区星评委批复,颁发星级饭店证书、标志牌。批复结果在区旅游官方或协会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区星评委可按照《饭店星评员章程》聘请台湾专业人员,纳入区星评员队伍,任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星级评定检查工作暂不收费。星评员往返受检饭店的交通费以及评定期间在饭店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受检饭店据实核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台湾地区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纳入实验区统一的监管体系实施管理,接受旅游、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达标的,实行退出摘牌机制。

第十五条 星级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和满三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工作由饭店对照台湾地区标准自查自纠,并报给区星评委,区星评委抽查;评定性复核由区星评委委派星评员进行明查或暗访。

第十六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饭店,区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星级的处理,对取消星级的饭店,收回其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准。

第十七条 在星评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饭店星评工作“十不准”》。一旦违反“十不准”规定,对星评员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员资格;对受评饭店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星评资格。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试行两年,期间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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