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2-31 10:07:41 来源:平潭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在平潭综合实验区

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闽委办〔2018〕3号)以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岚综委办〔2018〕57号)要求,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大限度地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实行直接采认,方便、鼓励台湾同胞到实验区就业创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施直接采认适用

1.台湾同胞在实验区就业创业,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职业资格及其水平等级、执业资质,在实验区内,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采认适用。

2.鉴于两岸职业资格的差异性,职业资格对应的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继续开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类或类似职业资格的比对与采信工作,经采信发给相应的证书,可作为认证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依据。

3.单位及个人在实验区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如有能力直接确认其范围、资质和水平的,由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认;如存在采认上技术困难,或因台胞实际需要的,可向实验区相应的区直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比对采信后提供给相应认证材料或证书。

二、开展边受理边比对边采信

4.国家职业目录内134项职业资格全部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要求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台湾同胞关于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采信认证申请,统一送达相关文书证件。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边审核、边比对、边采信,为台湾同胞提供职业资格比对与认证服务,实现"一口受理、集成服务"。

5.区直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最大限度开放台胞职业资格证书采信认证范围,制定工作流程及服务指南,指定专人负责。

6.简化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信的公证程序,台湾同胞申请职业资格采信,仅需提供台湾权威机构公布的技术士证查询信息或提供能够认定技术士证真实性的资料作为验证依据。

7.各业务主管部门已制定公布两岸比对标准的,按该标准采信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准入类别和水平等级,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8.尚未制定公布比对标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台胞申请暂行提出比对意见,并于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甲、乙、丙级,可暂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技类的高、中、初级,以及技能类的技师一级或二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或五级),具体以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的结果为准。在相应的比对标准制定完成后,以新的标准采信。

9.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信证书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设置有效期,一般为1-2年,并实行年审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管理。年审时政策发生变化的,根据新的政策办理变更。

三、加强激励引导落实待遇

10.台胞持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在实验区就业创业的,参照大陆地区同类或类似职业资格给予执业许可和资质认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从政策制定、操作程序等方面推动落实。

11.台胞在实验区就业,用人单位按职业资格兑现薪酬待遇的,应凭台湾地区技术士证或有效采信证书兑现相应待遇。

12.凭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人才认定有关条件的,经采信后在实验区可参照大陆居民申请人才认定及享受相应待遇,并可作为参加实验区内各类评选表彰的资格条件。

13.在实验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权限内,台胞在实验区可凭台湾地区技术士证及采信证书参加同一等级或上一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四、强化齐抓共管责任担当

14.区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全区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工作的领导、指导,区党群工作部继续发挥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区效能办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进行检查督促,持续推进工作进展。

15.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担当责任,落实专门领导、专门处室和专人负责,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的方式,按时完成两岸标准比对及入驻窗口办理采信申请审核等任务。

16.区宣传、人社、台湾工作部门、台胞协会以及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及各类会议、活动时机,积极宣传实验区开展职业资格采信、方便台湾同胞的有关政策,发动、引导更多的台胞前来办理采信以及来岚就业创业。

17.区财政部门要把各部门开展对台职业资格比对采信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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