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022-01-06 11:53:18 来源:平潭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

关于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开启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一岛两窗三区”建设新征程,聚焦文旅经济、数字经济、海洋经济、外向型经济、高端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经济业态,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全方位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本措施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生态环保要求,不含特许经营类、房地产类、资源开发类、风力发电类、股权投资类、基金类企业和从省内其他地市引进的产业项目。

(二)在实验区登记注册,在商务营运中心、新兴产业园等园区具有实际办公场所,依规纳统,依法纳税且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在实验区内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四)在实验区拥有至少一种实体业务,包括不限于研发、物流、贸易、客服、结算等业务:

1.研发业务,有明确的研发领域及项目,必备的仪器、设备及人员投入,可形成产品、技术、专利等研发成果;2.物流业务,从事物流活动且具有运输、存储、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功能,可形成运输车次、货物重量、运单量等反映业态发展情况的指标;

3.贸易业务,从事境内外商品与服务买卖,可形成单数、重量、合同、结算金额等反映业态发展情况的指标;

4.客服业务,从事顾客意见处理、需求分析等事务,可形成从业人员、顾客意见反馈等反映业态发展情况的指标;

5.结算业务,从事订单、合同等资金结算处理,可形成账户设置、资金结算量等反映业态发展情况的指标。

如有其他实体业务,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纳入。

第三条 升规入统奖励

(一)对入统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其中,年产值达到纳统标准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对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纳统标准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5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航运业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三)对升限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奖励,其中,年销售额达到纳统标准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50万元奖励;达到20亿元以上的,给予250万元奖励。

对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等达到30亿元以上的,且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升规入统奖励可适当上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企业扩大规模奖励

企业纳统后,建筑业产值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服务业营业收入、批发业及零售业销售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航运业运输总周转量、金融业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等年度增速达到1%以上、5%以下的,奖励25万元;年度增速达到5%以上、10%以下的,奖励50万元;年度增速达到10%以上、15%以下的,奖励75万元;年度增速达到15%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年度固定资产完成情况,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当年新投产运行的设备工器具类投资给予补助。设备工器具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设备工器具类投资额的1%;设备工器具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设备工器具类投资额的1.5%;设备工器具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设备工器具类投资额的2%,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项目奖励

经推荐申报,对列入国家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补助管理规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七条 技术改造奖励

引导企业围绕设备更新、产品升级换代、先进技术(软件)开发应用等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扩大先进产能规模。按照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规定给予资助,对列入省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且较上一年度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八条 人力资源奖励

(一)常驻办公人员生活补助。企业常驻办公人员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实验区缴纳社保,且办公时间达到180天以上的,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每人补助时限为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管人员补助。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在实验区缴纳社保,给予2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人才补助。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经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企业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国有写字楼、标准厂房。

(二)企业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下的,享受租金全额补助;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超出20平方米部分享受租金80%补助;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00平方米部分享受租金70%补助。

(三)企业租用实验区国有资产类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的,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助。

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租金补助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或将其转让、转租。

第十条 外(台)资奖励

(一)支持外(台)资实体项目落户。对在实验区落户满一年,且外(台)资到位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台)资实体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扶持。外(台)资到位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外(台)资到位额的1.5%;外(台)资到位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外(台)资到位额的2%;外(台)资到位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外(台)资到位额的2.5%。

(二)支持区内外(台)资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增外(台)资到位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已落户外(台)资实体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扶持,扶持标准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综合效益考评机制

实验区管委会设立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列入区行政审批局的部门预算;组建综合效益考评小组,成员单位含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资局、创新研究院等,办公室挂靠在区行政审批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实行综合效益考评等系列工作;设立区产业招商服务公司(暂命名),负责商务营运中心、新兴产业园区等园区招商服务工作,与入驻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综合效益考评内容;考评小组按年度实施综合效益考评,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实施上一年度综合效益奖励(对于贡献较大,有特殊需求的行业企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可每季度或每月兑现一次奖励),奖励资金从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中列支,拨付给区产业招商服务公司,由区产业招商服务公司兑付给企业。

根据综合效益考评工作需要,区直有关部门、驻岚有关单位应支持提供相关指标数据。

第十二条 相关名词界定:

(一)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外(台)资到位额,以企业当年FDI(外商直接投资)

认证数据为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已按实验区其他产业政策认定并享受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金融局、行政审批局、创新研究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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