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台湾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30 21:23:32 来源:平潭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台湾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岚综管办〔2019〕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台湾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从事城乡规划设计业务,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的意见》(闽委发〔2018〕3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委〔2019〕38号),结合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设计业务是指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台湾企业是指依台湾地区“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技师法”、“建筑师法”等规定,取得台湾地区行业主管机关核发的行业登记及开业证明文件的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与个人/联合事务所,或依台湾相关规定设立的规划研究相关机构与学会。

第二章 备案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登记后,台湾企业可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应业务。

根据台湾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及台湾地区市场实际情况,结合大陆地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将台湾企业分为五类:综合型、城乡规划(大型)、城乡规划(中型)、城乡规划(小型)、个人/联合事务所,分别与大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不同资质等级相对应(详附件1)。

第六条 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台湾企业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备案类型包括初始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申请初始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个人/联合事务所的行业登记及开业证明文件(详附件2);

(三)从事城乡规划(都市计画)相关业务的两年以上(包含两年)的业绩清单,其中应包含所申请业务范围的业绩;

(四)企业资信证明材料(台湾金融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五)拟在实验区从业的执业技师、建筑师和具备专业证照的技术人员的证书;

(六)派驻实验区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驻实验区负责人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驻实验区负责人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驻实验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台湾企业应当在备案年限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备案。

台湾企业申请延续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材料(台湾金融或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证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企业应当向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资质(许可)等发生变更;

(二)企业驻实验区办公场所、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在实验区从业的执业技师、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发生变更;

(三)申请从事的城乡规划(都市计画)相关业务范围增项。

台湾企业应当在出现上述变更情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台湾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涉及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台湾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台湾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初始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备案登记工作,在受理延续或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或变更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出具备案回执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业务承揽规定

第十四条 台湾企业申请从事的城乡规划设计业务范围,原则上与公司/企业登记证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具体可承揽的大陆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的相关要求,按照本办法附件中“台湾企业可承揽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类型及有关要求”执行(详附件3),并以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 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业务主体必须是负责承揽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的直接负责法人单位。该单位可根据拟承揽的规划设计业务类型牵头组建相应的专业团队。

第十六条 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实验区的有关规定,符合大陆颁布的规划标准规范,采用大陆法定的计量单位,并符合大陆有关规划设计文件出图标准。

编制成果要求技师/建筑师执业图记及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诚信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对台湾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纳入实验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由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对台湾企业在实验区开展城乡规划设计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台湾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开业(登记)证书或资质(许可)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备案;

(二)超范围承揽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备案文件的;

(六)未按照大陆颁布的规划标准规范开展业务或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列入黑名单的台湾企业,存在上述(一)、(二)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存在上述(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台湾企业承揽实验区内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的情况建立公告制度,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备案申请相关文书、流程由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本办法附件中台湾企业可承揽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类型及有关要求,由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时更新并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台湾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分级表.docx

2.台湾地区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个人/联合事务所的登记及开业证明文件.docx

3.台湾企业可承揽城乡规划设计业务类型及有关要求.doc


责任编辑: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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